​餐饮业卫生规范——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

1. 人员健康管理

(1) 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。

(2)从业人员(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)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

(3)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。

(4) 患有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(5)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。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2. 个人卫生要求

(1)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,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,头发不得外露,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佩带饰物。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。

(2) 手部操作前应洗净、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洁,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。

(3)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洗手并消毒:处理食物前;使用卫生间后;接触生食物后;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、设备后;咳嗽、打喷嚏或擤鼻涕后;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;触摸耳朵、鼻子、头发、面部、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;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。

(4)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,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,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,操作中应适时消毒。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。

(5)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。

(6)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、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。

(7)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,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。

3. 工作服

(1)工作服(包括衣、帽、口罩)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,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。

(2)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,保持清洁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。

(3) 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。

(4) 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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